投诉受理范围
来源站点:区公安分局 索引号: JJ008-C0403-2008-0003 发布日期:2008-05-26
【字体:
 
一、纪委
1、弄虚作假,隐瞒案情,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活动;
2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犯罪嫌疑人;
3、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、物品、住所或者场所。
4、敲诈勒索或者索取、收受贿赂;
5、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;
6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;
7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;
8、玩忽职守,不履行法定义务;
9、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
二、督察队
1、对正在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犯罪,民警不作为的;
2、对民警与群众发生殴斗或纠纷的;
3、对民警欺压群众,违法违纪的;
4、因处理治安事件、交通事故引起的警民纠纷;
5、正在发生的执法不公正,不文明的;
6、违反“五条禁令”的。
三、信访科
1、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、意见和建议;
2、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、控告;
3、向公安机关反映问题、提出要求;
4、其他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。